回應社會期待,經濟部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
益等進行溝通及整合,並經多次跨部會協商後取得共識,因此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以回應各界的期待。
礦業法修法主要重點包括:
(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規定
刪除現行第三十一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及刪除現行第四十七條礦業權者提存地
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
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之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若於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
八條及第八十一條)
(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
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另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至於既有礦業用地未曾
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
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修正條文第八
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
(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
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
(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
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
證;以不法手段取得礦業權者應為撤銷其礦業權之事由;加強礦場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之整復規定
及違反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
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六)新增回饋機制
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之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經濟部已就修正草案進行預告14天,讓社會各界提出意見,預告後將送行政院審查,再函請立法院審議。該修
正草案內容已置於經濟部礦務局網站下之「礦業法修法專區/修法內容」,可自行下載參閱。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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