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吳秉鍇/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應留意不動產當年度用途,在申報營所稅時,才能正確認列借款利息支出。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金行情看漲,許多公司為節省租金,或為賺取租金而購置商用不動產,但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轉以借貸方式購置,因而產生額外利息支出,這筆借款利息在申報所得稅時,須視「不動產用途」選擇適當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若營利事業購置的不動產供營業使用,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產生的借款利息應作為資本支出。
若僅作為存貨或非供營利使用,利息則以遞延費用列帳,待不動產售出時,利息才轉為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