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強化會計師自律並與國際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督導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基會)參酌國際審計暨確信準則委員會訂定之準則,修正我國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架構及總綱,並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下稱準則總綱),取代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使我國相關準則之架構及分類與國際一致,準則之序號亦與國際編碼相同。
配合準則總綱之實施,金管會已研議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查簽規則)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以下簡稱核准準則),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查簽規則:
(一) 因經濟部亦訂有名稱相同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為利區分,修正金管會查簽規則名稱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二) 配合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修正查簽規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之號次,俾與準則總綱一致。另配合現行實務,會計師得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酌行增減查核程序,並於查核書面紀錄敍明理由。
二、 核准準則:配合準則總綱之準則適用分類,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應適用品質管理準則,並調整相關準則用語。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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