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唐瑋嬪
台灣甲公司投資日本A公司,日本A公司分配盈餘予股東甲公司時,按照日本規定須針對股利扣繳20.42%繳納予日本政府。甲公司可向日本稅務局申請適用台灣日本租稅協定,將前述扣繳稅率由20.42%降為10%。
相對的,日本B公司投資台灣乙公司,台灣乙公司分配盈餘予股東日本B公司時,按照台灣規定須針對股利扣繳21%繳納予台灣政府。B公司可向台灣國稅局申請適用台灣日本租稅協定,將前述扣繳稅率由21%降為10%。
而租稅協定涵蓋的所得範圍不僅針對股利,例如利息及權利金也在其中。舉例來說,台灣公司支付給澳洲公司或個人的權利金,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20%降至12.5%。澳洲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或個人的權利金,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30%降至12.5%。
而針對營業利潤,更可以完全免扣繳。舉例來說,泰國公司派員來台灣為台灣公司提供服務,台灣公司支付泰國公司之服務費,若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20%降為免扣繳。相對的,泰國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或個人的服務費,若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15%降為免扣繳。
個人及公司都可以適用租稅協定,但必須為協定國之稅務居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稅務居民證明、合約及相關事證。此外,雖然在付款國可以申請降低扣繳稅率或免扣繳,但收款方還是需要按照其當地國規定申報納稅。
台灣與35個國家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全球其他國家或地區也有相似租稅協定。台商規劃投資架構或跨境交易模式,應將租稅協定考量在內,達到合法節稅。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