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要件大不同!

稅務會審 2024-07-13

政府為友善都市環境,提高整體社會生活品質,在需地機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前,給予所有權人租稅優惠,及鼓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有關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皆訂有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課贈與稅,其受贈對象與免稅計算方式是不一樣的,彙整相關規定如下:

土 地 別 農  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令依據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受贈對象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配偶
直系血親
計算方式 不計入贈與總額 計入贈與總額後,同額列為扣除額
列管期間 5年
證明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欲將名下擁有的A農用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B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贈與妹妹乙君,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免課贈與稅;經審查A農用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課贈與稅;但B道路用地因受贈對象為妹妹,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課贈與稅之適用,故核定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應留意受贈對象是否符合免徵贈與稅條件,且受贈取得農用土地,應自受贈日起列管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這類贈與稅申報案件可適用贈與稅跨局申辦服務。如仍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柳秀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黃佳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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