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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眉角多,若無特別立遺囑,一般多半會用應繼分方式進行分配,但法律上也有特留分,避免往生者預立遺囑時特別偏愛某位繼承人,保障拿到遺產的最低比例。事實上,許多法院判決也顯示,有些人因為生前沒有盡孝,甚至對長輩出言不遜,最後連特留分都拿不到。
一位韓姓男子上有6名兄姊,排行家中老么,但他染有惡習、生活揮霍是家族中頭痛人物,曾多次對母親口出惡言,甚至嗆聲「趕快去死一死」讓母親情緒崩潰,多次對其他子孫表示,「絕不讓他繼承財產。」
母親過世後,其他6名兄姊共同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多位子孫出庭作證,且韓男多次未到庭,最終法院判決,母親留下的12筆土地韓男一毛都拿不到,不得繼承遺產。
當時法官提到,依民法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其繼承權。另一起類似案件則是,一位住在台北市的陳姓婦人在養母過世後,對養父不聞不問,等到養父過世後卻跳出來爭產,法院認定陳女沒有盡孝,判她敗訴。
除了不孝可能會喪失繼承權之外,民法第1145條規定,針對多項情形進行規範,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以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