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查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稅務會審 2023-10-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漏稅額之認定,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及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規定,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A營業人於112年1至6月間銷售皮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經該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10萬元,依前揭函令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11.5萬元,漏稅額為0元,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如其係1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百萬元處2%罰鍰4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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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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