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13年4月12日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14點規定,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以下簡稱營業稅報稅軟體)以信用卡繳納營業稅已可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但需注意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現行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等3種方式,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報稅軟體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申報資料相關欄位如發生邏輯性錯誤可透過系統自動檢核功能發現並即時更正,且繳稅管道也更加多元,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以網際網路完成營業稅申報時,可於營業稅報稅軟體列印有網路申報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國內營業人網路申報繳納狀況查詢」頁面(路徑: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網路申報繳納狀況查詢),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簡化密碼確認申報狀況,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 陳燕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 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