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稅務會審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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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吳秉鍇、楊文琪/高雄、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欠稅公司「金蟬脫殼」,將公司脫手他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合併、增資等情況外,營業人必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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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動,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在事實發生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不過前提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變更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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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工程公司積欠營業稅、營所稅逾180萬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後,就無聲無息、未再繳納,截至2022年12月,仍有半數以上欠稅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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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變更稅籍規定
營業人變更稅籍規定

這家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國稅局持續追討欠稅,認為這家公司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甲級營造廠資格,這項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因此密集追蹤相關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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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公司營業動態,2023年8月發現公司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也申請遷移,顯然試圖將公司脫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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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發現後,要求欠稅人繳清欠稅,才能完成稅籍變更,也才能讓變更後的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一次繳清剩餘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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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因合併、增資、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等情形外,應繳清欠稅或提供相關擔保,才能申請稅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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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則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期三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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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欠稅人除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例如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的鑑價費及保管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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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民眾或企業收到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應趕緊在通知期限內聯繫執行分署並繳清稅額,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 ,影響個人或公司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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