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所支付的廣告費,依規定必須由建商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來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的廣告費,應按照與地主房地售價比例,來分別計算應分攤費用。
舉例而言,甲建商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比6,而甲建商銷售此建案取得廣告費的進項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此時雙方可按四成、六成比例來分攤列報費用。
也就是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可列報800萬元廣告費;而乙地主若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且有實際負擔廣告費,則可列報1,200萬元作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