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徐股長 06-2298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