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下稱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凝聚修法共識,該部業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7日、本年1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於本年6月20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依779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除配合779號解釋修正本法外,因應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一併納入修法範圍。目前修法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109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說明,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凝聚修法共識,該部業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7日、本年1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於本年6月20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依779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除配合779號解釋修正本法外,因應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一併納入修法範圍。目前修法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109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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