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花2800萬買預售屋,先墊600萬工程款後再轉讓給子女,被國稅局盯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預售屋屬於具財產價值的權利,若父母無償讓與子女,應依已支付款項計算贈與價值並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示意圖/Getty Creative (sakchai vongsasiripat via Getty Images)
近年來,隨著預售屋市場升溫,父母購屋後會選擇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權利轉讓給子女。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即便尚未建造完成,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若父母將這些權利無償贈與子女,則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的價款為準。
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父母利用自有資金為子女購房,或是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再贈與子女,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應以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價值。但如果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時,則這些權利的價值會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納的所有房地價款為基準。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之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若子女有交付價金並希望證明這是財產買賣而非贈與,需提供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並向國稅局申報,經認定為買賣關係後,即可免徵贈與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直接聯繫當地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