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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