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稅務會審 2025-03-04

林先生因金錢貸予他人衍生債務糾紛,上週收到地方法院掣發之民事訴訟判決書後,欲立即辦理強制執行事宜,電話詢問能否直接用這份判決書到國稅局臨櫃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因此,須一併提供該判決的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方可據此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再提供確定證明書:一、判決書內容已宣告「得假執行」。二、判決書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三、全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該局補充說明,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債權人才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此外,前開查調作業訂有收費標準,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國稅業務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高寳勝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0
撰稿人:胡淑蓮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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