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因發生意外往生,遺有1位10歲未成年子女,申報配偶遺產稅時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扣除額,依財政部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
該局依此案例說明,王小姐所詢問之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扣除額為50萬元,另因距屆滿成年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申報遺產稅時,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為550萬元。
該局也特別提醒民眾,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將成年由滿20歲修正為滿18歲,並訂於112年1月1日施行,屆時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者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只能計算至18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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