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投資商品多元化,營業人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獲得被投資公司所配發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 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已主動發輔導函提醒,112年度若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者,儘快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以免受罰或影響自身權益。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劉國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黃憶雯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