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處罰,經核定使用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使用得按次處罰,並得予停業處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penalty/62GAv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