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惟甲公司全年帳上尚有1,500萬元銀行借款,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爰甲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800萬元支付之利息支出予以調減16萬元(800萬元x2%)。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所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