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生意不佳,想要申請停業,應留意營業稅申報三大注意事項。第一,停業「前」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第二要向國稅局申請核備,停業期間免申報;第三,若提前復業就要恢復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店家向國稅局詢問,因生意欠佳,已連續數月沒有營業收入,準備申請暫時停業,但停業前這段期間,因沒有銷售額,是否可免申報營業稅?國稅局解釋,停業前即使沒有營業收入,仍應按規定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是否有銷售額,應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辦理申報。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將依規定處罰,申報逾期未滿30日,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
若申報逾期超過30日,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若該期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則為3,000元。
舉例來說,甲公司生意差,2024年11月至12月無銷售額,並已向國稅局申請自2025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一年,公司以為既然沒有營業收入,又已申請停業,就不需要申報營業稅,因此未在2025年1月15日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
甲公司遲至2025年2月10日才補申報,雖未逾30日,且無應納營業稅額,仍被依規定處以1,200元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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