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重大影響力,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採權益法,依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併計入稅後淨利,以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避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與罰鍰。
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列報2020年未分配盈餘時,以稅後淨利360萬元列報,但甲公司2020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持股已超過20%,屬於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不過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經核算,甲公司2020年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率計算應計入年度稅後淨利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遭國稅局補徵15萬元營所稅並處罰。
國稅局提醒,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