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 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2條)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penalty/vPO91Q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