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A公司因漏報銷售額,經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並處罰鍰200萬餘元,A公司向該局申請分期繳納並獲准分36期繳納,然經該局發現A公司於分期繳納期間,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予B公司,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顯有隱匿、移轉財產及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A公司對B公司的應收債權及對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查封登記。A公司因財產被扣押影響其營運活動,乃繳清全部稅款及罰鍰。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即會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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