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7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涉違章情事應對總機構補稅處罰
經本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至總、分支機構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仍應依本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辦理。(財政部90/10/09台財稅字第090045620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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