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囉!

稅務會審 2024-09-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者外,均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報繳作業。該局特別整理113年度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含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不符前開條件,則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相關附件,向國稅局申報。

二、採試算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時免納入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稅率20%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另當年度前6個月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僅至112年6月30日,113年度已無受疫情影響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

四、113年度除原有繳稅方式外,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納程序。

五、營利事業如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則應於113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除將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核定為暫繳稅額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欲了解更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2311分機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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