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首次申報

稅務會審 2024-05-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上路,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個人首次申報CFC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提醒民眾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注意是否須依個人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民權稽徵所說明,民眾應依下列步驟進行檢視:
步驟一、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之CFC。

步驟二、檢查個人是否應依個人CFC制度申報納稅
(一)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依個人CFC制度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個人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二)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者,且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詳(一)】,該個人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個人直接持有CFC股權,且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雖未達10%,而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受控外國企業,且符合上揭適用對象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如欲瞭解完整資訊及相關法規,可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CFC制度專區」項下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民權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電話:(04)23051116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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