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許多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基隆稅務局提醒,雖業者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的課徵範圍,未依規定辦理可罰最高15萬元罰鍰,除追繳外還可加罰五到十倍,並得停業。
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是屬於視聽中心的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依法課徵娛樂稅;若是經營鋼琴酒吧或飲食飯館,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撥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則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提醒,餐廳業者只要有提供娛樂設施,像是卡拉OK、KTV或由歌手、樂團或舞者等歌唱表演或舞蹈等娛樂活動,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指出,業者應該在開業前就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可將處1.5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