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贈與財產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是否均免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需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之財產,如須辦理移轉登記,因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核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縱加計同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本(113)年度欲將其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車位贈與子乙君,甲君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該車位之贈與價額,雖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3年度為244萬元),惟因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以甲君應申報贈與稅才能取得該證明書。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