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表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 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 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五、新增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