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國稅局將於113年6月17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期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3年6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3年7月1日)起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時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仍請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5月31日)前繳納者,如有未(短)繳納稅款者,請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