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稅務會審 2025-04-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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