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時,若未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這筆銷售額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符合規定可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即便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這筆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免徵營業稅,但不屬於免用或免開發票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開立免稅發票給買受人,國稅局按規定處5%以下罰鍰,也就是325萬元,但因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因而罰鍰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