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國稅局提醒 相關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 應於次年5月主動申報綜所稅
買賣外幣賺取的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國內金融機構買賣外幣賺取的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人應在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近年來金融機構常會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以高利率為賣點,吸引民眾投資理財,買賣外匯賺價差成為投資方式之一。
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國內銀行結匯外幣後,存放在外幣帳戶中,所得來源主要有兩個,第一種為利息所得,是由存款本金所衍生的利息,銀行會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給主管稽徵機關,這部分利息所得可合併在每一申報戶享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第二種則是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民眾藉由提存時點不同,操作外匯市場匯率所產生的匯兌損益,這部分所得銀行不會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給國稅局,必須由投資人自行計算申報。
國稅局提醒,若因匯率波動賺取價差,屬於財交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總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2年以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元並辦理1年期定存,2023年定存到期後,將美元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
其中40萬元為定存利息所得,由銀行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元因匯差所生的財交所得,非屬銀行應填發扣繳憑單範圍,甲君2024年5月申報2023年綜所稅時,應將上述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