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王厚偉
企業在考量未來發展時,可能必須做出搬遷的決定,此舉或許對於企業長遠未來而言,是一項良好決定,但對於已經在職的員工而言,卻是一件相當重大的改變,不僅可能會影響到員工通勤時間、通勤成本,甚至也可能會影響員工繼續工作的意願。
因此建議企業在規劃搬家時,應該也必須把前期與員工溝通的成本以及相關配套都納入考量,否則如果出現勞資爭議,企業也將得不償失。
偶爾會在實際的案例上看到,企業不管是為了成本考量、考量未來發展性或群聚效應、甚至是配合政府都更政策等理由,企業總會面臨到搬家的問題,而企業搬家,面臨到的首要勞資問題往往是「員工該怎麼辦?」
大多企業主都仍會優先考量讓原本的員工可以「原封不動」,一同搬往新地點,但假設新地點太過遙遠,例如從台北市搬到台南市,對於員工而言就會是一個相當大的考驗,這種情況下,員工大部分都會考量不繼續任職。
然而基於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遷徙的自由,公司遷廠本就是雇主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公司遷廠勢必會出現「調動勞工工作場所」,並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像是育兒、照顧父母等;另外再加上通勤時間及費用,如交通不便,通勤成本提高,等於變相縮減薪資;對勞工而言,也必須重新適應環境。
考量可能面對的種種負面影響,雇主如須調動勞工工作,應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應符合五大原則。首先,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其次,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第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第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第五,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縱使基於成本考量而搬家或遷廠,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但對於員工的勞動條件已產生不利變更,員工如果因此無法配合公司搬遷,企業應依規定資遣員工,並給予資遣費。而在實務上,確實企業都會願意給予資遣費,且勞工也有權利請求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不過,員工無法一起前往新地點上班,對企業而言也會產生一定程度損失,實務上多數企業都會優先與員工展開討論與溝通,像是先搜集員工意見、調查員工的居住地點等,並視實際情況研擬相關配套,例如給予交通補貼、提供免費停車位、提供交通車接送等方式,例如先前台塑集團因原本大樓需要都更,必須先搬往內湖辦公大樓,台塑也提供員工免費接駁車供員工搭乘,這樣的方式也能減輕員工因改變上班地點而造成的壓力。
(本文由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