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限額規定,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員工100人,112年度每人每月實際支領伙食費2,500元,依修正前標準,甲公司僅能在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內,列為員工伙食費2,880,000元(2,400元×12月×100人),超過該限額的120,000元〔(2,500元-2,400元)×12月×100人〕,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但依修正後規定,甲公司實際給付金額沒有超過限額,可全數列報伙食費,免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又目前正值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準則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31日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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