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在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時,若當年度贈與金額已超過免稅額,應先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被追繳稅款又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時,若受贈的財團法人符合適用標準,該筆捐贈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若捐贈財產須辦理產權登記,在辦理移轉登記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才能移轉;若捐贈財產為免辦理產權者(如現金),且超過免稅額,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先交付財產,一旦經查受贈單位不符規定,將追補贈與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轉帳200萬元給子女,又捐款35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但甲君未先申報贈與稅,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