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17:38 文/記者朱語蕎
專家建議,若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不動產占多數,或許不該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降低遺產稅,以免未來繼承人出售不動產時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稅。
夫妻其中一方往生時,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節稅,但要小心節稅糖衣變成毒藥。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就遺產稅的申報,常利用《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來降低被繼承人的遺產稅額,是合法節稅的好辦法。
但是自房地合一稅上路,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不動產,要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要三思而後行。
何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就舉案例表示,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鄭文在說,有名個案中的老爸爸往生,由於老爸爸的遺產大於在世的老媽媽許多,經過家庭成員討論,決定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舉國稅局核准了近1500萬元的扣除額,以遺產稅10%計算,節稅約150萬元,獲益匪淺。
但是,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不少的不動產,所以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除了現金及股票必須移轉給配偶外,部分差額就以不動產分配給配偶。
當不動產登記完成後半年,老媽媽也陪著老爸爸上天堂了,之後又是另外一次的繼承案件,必須由子女們來繼承媽媽的遺產。
鄭文在表示,由於部分的子女們旅居國外,或許未來賣掉該繼承的房屋是一種選項,但由於兩次的繼承時間不同,未來出售該房屋,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的稅率也有驚人的差別。
原來由父親繼承的房屋2分之1,因為爸爸是2016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子女繼承後再出售屬於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至於,由媽媽再繼承的房屋2分之1房屋,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幸好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令:....如屬於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鄭文在說,房地合一稅稅率為45%、35%、20%及15%,自用住宅稅率是10%,計算的基礎是市價。遺產稅稅率20%、15%及10%,計算的基礎是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也就是為了節省10%的遺產稅,讓繼承人升等更高的房地合一稅,情何以堪?
他建議,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是不動產占多數,或許不該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降低遺產稅,而是直接繳納遺產稅10%,未來繼承人出售不動產時才不會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