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網
記者王翊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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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翊綺/台北報導
花蓮近海今(3)晨發生規模7.2強震,各地陸續有大小災情傳出。財政部表示,針對民眾因此造成財產損失,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9大稅捐可減免,提醒民眾務必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財政部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以綜所稅而言,民眾可申請「個人災害損失」,須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個人災害損失;營所稅則申請「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填具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或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向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災損。
此外,若房屋毀損三成以上,也可填具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於災害發生日起的30天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或報廢,可填具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