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提升國內經濟動能,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保留盈餘以自有資金進行實質投資,自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即可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提供之租稅優惠。
該所進一步說明,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今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係首次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應於辦理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證明文件併同其他申報相關附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或取得核准函,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蔡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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