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