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公司往往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但是母公司列報員工出差,必須為業務所需的實際支出,需檢附業務必要性、實際支出證明,此外企業也要提供出差報告單,註明出差地點、訪洽對象以及工作內容,才可以認定其費用。
官員認為,實務上常常會有家族企業主的兒女在該企業工作,但是這些企業主往往會將子女出國留學、旅遊或是兼任他國子公司主管等列為員工差旅費用,違背查核準則的「業務必要性」原則。
舉例來說,過去某家族企業A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列報申報列報旅費200萬元,但是出差報告單只有記載企業千金B出差至上海與客戶討論產品的顏色以及款式,惟未檢附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A公司主張B為公司業務經理、出差上海洽商業務,但是國稅局向內政部申請查調出入境資料,發現B君當年度在上海居住天數達到230日,同時B為上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顯見其工作、生活以及經濟重心均在上海而非出差,因此剔除B的出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