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及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歷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餘額,足以支應108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因此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之相關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應,甲公司不得將員工旅遊支出再列報為該年度職工福利費用,該局乃依規定調減100萬元,補徵稅款20萬元。
該局提醒,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員工醫藥費得核實認定支出外,如舉辦職工旅遊、慶生會等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不得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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