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應併計收入,未列報經查獲除了會影響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下稱非銷售收入)能否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外,也可能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銷售收入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等,按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及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短漏報股利收入除影響支出佔收入比例外,若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要件,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則會喪失免納所得稅優惠。又按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課稅所得(下稱銷售所得),得先減除非銷售收入不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支出的虧損(下稱非銷售虧損),就減除後餘額課稅。故獲配股利如未計入非銷售收入,則會造成虛增非銷售虧損,致漏報課稅所得額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11年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捐贈收入850萬元、利息收入50萬元及取得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的支出(下稱非銷售支出)1,300萬元,申報非銷售虧損400萬元(捐贈收入850萬元+利息收入50萬元-非銷售支出1,300萬元),課稅所得額負200萬元(銷售所得200萬元-非銷售虧損400萬元),無應納稅額,惟未將股利收入300萬元計入非銷售收入,經重新計算,甲財團法人的非銷售虧損應為100萬元(捐贈收入850萬元+利息收入50萬元+股利收入300萬元-非銷售支出1,3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銷售所得200萬元-非銷售虧損100萬元),應納稅額20萬元。
該局提醒,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剛結束,請機關或團體再予詳加檢視,如有獲配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避免遭到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甚至喪失免稅資格,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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