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是什麼?如何自己辦拋棄繼承?辦理方式、流程一次看

新聞媒體 2024-09-09

拋棄繼承是什麼?如何自己辦拋棄繼承?辦理方式、流程一次看

什麼是拋棄繼承?什麼狀況下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可以反悔嗎?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倪旻勤 整理
商周頭條 2024.09.05

面對親人離世,除了悲傷,還可能出現令人措手不及的繼承問題。你知道嗎?有時候繼承遺產不一定是好事,拋棄繼承反而是明智之舉。

什麼是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為何?拋棄繼承時效多長?如何自己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遺產可以反悔嗎?本文整理拋棄繼承流程、文件、費用、線上查詢等資訊,帶你一次瞭解。

什麼是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拋棄繼承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法定繼承人以書面資料向法院表示,不繼承逝者留下來的所有遺產,包括財產、債權及債務。  

不過拋棄繼承不代表放棄所有權利,以下是拋棄繼承後繼承人仍具有的權利,以及可請領的給付:

  •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屬於特殊社會救助,用以賠償死者家屬的財產及精神損失。
  • 汽車強制險死亡給付請求權: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並非死者的財產。
  • 勞工職業災害致死補償金: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可申請包括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保護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
  • 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如人壽保險、意外保險等,由受益人直接取得,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
  • 特定的社會福利給付:如勞保、國保、農保等,逝者的繼承人仍有請求權。

為什麼要拋棄繼承?

2009年《民法》修正1148條條文,將繼承制度從「無限責任」改為「限定責任」。繼承人不需要特別申請,就適用限定繼承。意思是就算逝者留下鉅額負債,繼承人只需要以來自逝者遺產所得的部分償還債務,不需用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既然如此,為何還會需要拋棄繼承?有以下常見原因:

  • 債務遠大於財產:若被繼承人債務遠高於財產、繼承了也拿不到財產,拋棄繼承就能免除償還債務的麻煩。
  • 繼承人自身有鉅額債務:如果繼承人本身有大額債務,繼承遺產可能會被債權人扣押。
  • 避免複雜的遺產處理程序:有時候,繼承人可能不願意花時間和精力處理複雜的遺產問題。
  • 誤解法律規定:有些人可能錯誤地認為拋棄繼承可以將遺產直接傳給其他特定人(如母親或孫輩)。
  • 家族傳統或壓力:在某些家庭中,可能存在要求女性拋棄繼承的傳統觀念。

辦理拋棄繼承後可以撤銷嗎?

在辦理拋棄繼承之前,務必想清楚,因為一旦法院受理並生效,就會完全失去繼承權,原則上不可撤銷。

僅在非因繼承人自身過失,或是因為詐欺、脅迫而拋棄繼承等特殊情況下,才可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但需備有充足的證明。

如果是因為想將遺產留給特定人,你需要做的是遺產分割協議,而不是拋棄繼承。因拋棄繼承後,是無法指定特定人士繼承遺產的,遺產將按法定順序留給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誰可以拋棄繼承?法定繼承順位一次看

只有具有繼承權的人,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且當前一順位的「所有」繼承人都拋棄時,下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才會獲得繼承權。要注意的是,若逝者有配偶,配偶會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順位 親等 應繼分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等) 與配偶平均分配
第二順位 父母 配偶先分得1/2,父母平均分配剩餘的1/2
第三順位 兄弟姐妹 配偶先分得1/2,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剩餘的1/2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配偶先分得2/3,祖父母平均分配剩餘的1/3
*遺產分配方式:先分給配偶,同一順位、同一親等的法定繼承人,再「平均」分配剩下的部分。

辦理拋棄繼承,同一法定順位繼承人要一起辦理嗎?


每個繼承人可以獨立決定是否拋棄繼承,不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每個想拋棄繼承的人,需要個別向法院提出聲請,不過同一份聲請書上可以名列多位繼承人。若同一順位有多個人,且僅有部分人拋棄,拋棄繼承者的應繼分會由其他未拋棄的繼承人繼承。

何時輪到孫輩繼承?
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子女都還在世,怎樣才會輪到逝者的孫輩繼承?主要有2種情況:

所有子女輩放棄繼承:例如被繼承人有3個子女,如果3人都拋棄繼承,則輪到所有孫子女繼承。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有2個子女(A、B),在他死亡前A已經去世了,為了保障A的權利,則A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可以和B一起繼承財產,但A的子女僅能繼承A的「應繼分」,不得侵害B的權利。假設A有2個子女,則A的2名子女可以繼承1/4、1/4,B繼承1/2。
未成年的孫輩如需拋棄繼承,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尚未出生的胎兒,在《民法》上也被視為繼承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限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知悉指繼承人「客觀上」知道自己有繼承權的時候,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日,也可能是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函的時候。

如果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3個月的計算方式是從被通知成為繼承人時起算。因此,在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時,就應迅速評估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也需要保留「知悉繼承權」的證據,以防未來對起算點有爭議時,無法提出證明。

若錯過3個月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限,將自動以限定繼承處理。繼承遺產後,繼承人必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以透過遺產清冊界定遺產範圍和債務情況,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父母在世時可以預先拋棄繼承嗎?

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權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因此父母在世時,是無法辦理拋棄繼承的。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文件、費用、流程一次看

辦理拋棄繼承,應向死者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請注意,拋棄繼承是不可以撤銷的法律行為,辦理前務必要慎重考慮。

辦理拋棄繼承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欄)
  4. 拋棄人印鑑證明、印鑑章
  5. 繼承系統表(各順序之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註明死亡日期)
  6.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自己拋棄成為新繼承人」的對象的證明,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等)
  7. 其他法院要求的文件

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不可透過線上申請,必須親自或委託他人到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辦理。

辦理拋棄繼承流程

  1. 確認拋棄期限: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的3個月內辦理。
  2. 準備文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戶籍謄本和印鑑證明。
  3. 填寫聲請書: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範例。
  4. 提交書面文件:可親自到法院提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
  5. 通知其他繼承人: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繼承的人。
  6. 等待法院審核:法院審核後會發出准予備查或駁回的通知。

如未成年人要拋棄繼承,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提供額外文件。在國外居住的繼承人,可在台灣駐外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委託國內人士代辦

辦理拋棄繼承費用

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則需附相同金額的匯票。

拋棄繼承進度查詢

送出書面資料後,若想查詢申請進度,可以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確認結果。

辦理拋棄繼承後會怎樣?

對拋棄者繼承者本人的影響

  1. 喪失繼承權:會失去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權利,包括財產、債權。
  2. 可以免除債務責任:不需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向拋棄繼承者追討被繼承人的債務。
  3. 不可撤銷:一旦拋棄繼承,就不能反悔或撤銷。即使未來發現被繼承人有價值的遺產,也無法再主張繼承權。

對其他繼承人的影響

  1. 繼承份額重新分配:辦理拋棄繼承後,應繼分會歸屬給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如果沒有同順位繼承人,則由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2. 繼承順位變動:可能讓原本不具繼承權的人成為繼承人。

對債權人的影響

  1. 債權對象改變:債權人無法向拋棄繼承者追討債務,需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
  2. 可能影響債權實現:如果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債權人可能面臨無人清償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3. 債權受償範圍限制:債權人只能在遺產範圍內獲得清償,不能要求繼承人以自有財產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
  4. 在特殊情況下仍有追討權:如果發現繼承人有隱匿遺產等行為,債權人可能有權主張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差在哪?如何選擇?

  • 拋棄繼承:完全放棄繼承權,包括財產和債務。

  • 限定繼承:接受繼承,但只需要在繼承到的財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優缺點比較

-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優點
  • 完全免除債務風險。
  • 程序相對簡單。
  • 不需要處理複雜的遺產事務。
  • 可以獲得遺產。
  • 限制債務責任在遺產範圍內。
  • 保留繼承權,更靈活。
缺點
  • 無法獲得任何遺產。
  • 不可撤銷,可能錯失有價值的遺產。
  • 可能影響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
  • 程序較複雜,需製作遺產清冊*。
  • 仍需處理遺產和債務事務。
  • 可能需要面對債權人。
*財產清冊是記錄被繼承人遺產和債務的文件。雖然法律不強制陳報,但向法院陳報清冊有助於保護繼承人權益,避免未來突然多了一筆沒算到的債。

如果確定遺產中債務遠大於資產,或不願意處理繼承事務,拋棄繼承可能就會是個好選擇。如果遺產狀況不明確,或希望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仍有機會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能更適合。

是否辦理拋棄繼承不僅是複雜的法律行為,也可能對個人和家庭產生重大影響,在決定前應建議仔細考慮,並盡可能的尋求具有法律專業的人士建議。

(本文由編輯與AI協作完成。)

核稿編輯:陳虹伶

標籤:繼承遺產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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