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費用列報 有眉角

新聞媒體 2024-09-1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事務所地址與住所為同一地點,應依規定列報相關費用。圖為示意圖。 新華通訊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事務所地址與住所為同一地點,應依規定列報相關費用。圖為示意圖。 新華通訊社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事務所地址與住所為同一地點,應依規定列報相關費用,計算執業所得時,要注意房屋租金、水電瓦斯、電話與汽車等三大相關必要費用規範,以免遭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收入,減除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薪資、執行業務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若遇到執業場所與住所同一處所,列報費用就要留意三大相關規定。

第一,執業須租用房屋,其中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這部分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能認列為租金;第二,水電瓦斯費方面,如無法明確劃分,則以二分之一計算;第三,住所裝設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若是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國稅局舉例,近期查獲某獨資律師事務所2022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事務所負責人甲君違反規定,承租房屋供居住及執業使用,但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誤將房屋租金支出36萬元、水電瓦斯費2.6萬元及郵電費3.2萬元全數列報為事務所費用。

國稅局分析,因事務所同時作為居住使用,必須按規定分攤計算,甲君表達無法明確劃分相關費用是執業或住家使用,最終認定房屋供業務使用為60%、住宅用40%,用租金36萬乘上六成計算,剔除租金費用21.6萬元;水電瓦斯及郵電費以二分之一計算,分別剔除1.3萬元及1.6萬元,總計剔除24.5萬元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執業者的執業地址與住所在同一處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標籤:國稅局薪資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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