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因委託其他業者辦理業務,在申報所得稅時,不能「高報」複委託費,只能以原取得報酬來申報,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將全部或一部分受委託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專營提供勞務的企業辦理,因而支付的複委託費,可認定為費用列支。
不過國稅局強調,如果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超出部分將不予認定。
國稅局指出,複委託費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若經調查發現複委託費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的事實,除剔除費用外,還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建築師事務所2021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業者帳列支付甲公司複委託費300萬元,雖已附上複委託契約書、甲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但國稅局查核發現,業者原接受委託業務約定報酬僅200萬元,於是將超出原取得報酬金額的複委託費100萬元予以剔除並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