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日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相關子法草案,針對「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與「公司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均給出明確定義。
至於企業關心是否只能限定購買MIT的機器設備,經濟部2日表示,不論是在國內購置、由國外進口、融資租賃、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者,都可以檢具相關證明來申請抵用。
至於使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下,研發出來的最新技術,是否像國外的晶片法案有「輸陸禁令」?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陳佩利解釋,產創第10條之2是扶植產業創新的租稅優惠,目的在於讓產業更有競爭力,而相關產品的出口管制,則是會依照現行貿易法的規定來進行,在產創條例裡面不會有相關禁止輸出哪些國家的規定。
經濟部公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除了研發費用60億元、研發密度6%、有效稅率12%、以及設備支出費用100億元門檻,也公布了「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與「先進製程設備」相關定義。
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部分,草案規定,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若遇到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者,可以與國內外公司、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且未來研發出來的產品或技術,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若供他人製造或使用,則必須要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報酬。
若公司研發的產品或技術提供其國內外或大陸地區的公司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的權利金或報酬,經濟部指出,也必須要提出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的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
在公司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部分,草案明定必須是要在「境內」使用,也就是說即便公司在海外設廠、建置先進產線等,也都不可以申請投資抵減。至於這些機器設備的來源,經濟部表示,不論是自行由國內購置(含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自行由國外(含中國)進口、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只要檢附相關文件在申請時提出審查,通過審查小組的審議就可以申請,若未能通過申請,這些設備支出費用仍可申請產創第10條之1投資抵減。
但官員強調,產創第10條之1與第10條之2並不能同時適用,若業者已申請且核准適用10條之2的相關投資抵減,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仍不可申請產創第10條之1或其他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