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稅務會審 2025-02-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依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者,則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每年均會進行選案查核,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稽查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及有無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該局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例如:貨物在廠內消費),漏未報繳貨物稅。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自我檢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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