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4依行政院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辦理招標開立發票釋疑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業人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編者註:已廢止,現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工程招標,其收受投標廠商以無記名方式購買工程圖記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疑義。說明:二、本案營業人收受投標廠商以無記名方式購買工程圖記收入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准予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應加註營繕工程名稱,俾憑審查;並准由買受人持憑該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作為進項憑證,依規定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二)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者,除已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申請核准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部分得依前項處理外,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使用特種統一發票,並將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之憑證,惟買受人依法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營業人如係屬各級政府機關、學校等公務機關者,如該銷售工程圖記等文件之收入已列入單位預算,並全數解繳公庫者,應准予免徵營業稅;而買受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該項收入如未全數解繳公庫,核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開立「政府機關(編者註:已改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並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自行填載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後,依法據以列帳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5/12/31台財稅第8519308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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