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措拖

稅務會審 2020-1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協助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雇主延攬聘用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租金、租屋修繕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服務滿一定期間返國渡假之旅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而且可不計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指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適用範圍包括目前已在臺工作者,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籍之雙重國籍者則不適用。
該所特別強調,上述外籍專業人士除需依規定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外,必須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取具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優惠資格。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伯丞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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